本报讯 一直以来,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紧密结合州情实际,把推进“法治西双版纳”建设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结合起来,大力推进民族自治立法。自1987年施行《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》以来,截至目前,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有14部,地方性法规2部,形成了完备的民族和地方性法规体系。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及地方立法权在边疆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。
西双版纳州始终坚持科学、民主、依法立法,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。一是自治州自治机关依法行使民族自治立法权,坚持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,立足经济社会发展、边疆和谐稳定、民族事业进步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,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。二是始终坚持科学、民主、依法立法,坚持立、改、废并重,不断加大立法力度,提高立法质量,畅通群众参与立法途径,制定立法专家咨询办法,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库。三是稳步推进立法工作。现行有效的民族和地方性法规内容涉及生态文明、产业发展、民族传统建筑保护、民族教育、社会治理等方面,自治州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,民族和地方性法规成为依法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必要补充。2016年,西双版纳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荣获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“优秀单行条例”奖。四是法律实施监督有力。立法“回头看”成为监督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方式,各级人大依法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州条例开展年度执法检查,有效促进了法律法规和自治条例的贯彻落实。五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加强,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性,地方立法有效促进了改革发展稳定,运用法规规章规范社会事务管理能力不断提升。(西双版纳州民族宗教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