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(第124号),公布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〉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,其中,对《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》第十一条、第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等部分条款作出修改。
《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》制定于1997年12月1日,实施二十多年来,对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,当前广东省同一区域的散居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差异性减少,各民族共居共学、共事共乐、共建共享的社会条件基本具备。2021年8月,中央召开民族工作会议,提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,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。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,结合广东省民族工作实际,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条例中一些与上位法和国家新的政策不够衔接、不符合当前省情实际的条款作了修改,从而确保条例符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精神,符合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实际需要。(涂翠芳)